一人有限公司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开分公司吗)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和《公司法》第二十条相比其核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举证义务: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负有举证义务,一旦不能举证,股东将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主观意愿:无须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目的,只要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不论股东的主观目的为何,直接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实操中大多被理解为无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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