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话题开放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新浪微博(以下统称“站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 新浪微博用户(含话题主持人)参与话题讨论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如有违规行为,站方将根据前述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 话题主持人管理话题时,如出现以下行为,站方可收回主持人权限。
第二章 细则
(一) 发布敏感信息,站方可收回主持人权限。危害信息主要包括: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 宣扬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 发布商业化内容、垃圾广告,包括垃圾信息和恶意行为,站方可收回主持人权限。主要表现为:
1. 在话题页可编辑内容区内发布涉及商业化内容;
2. 从事买卖粉丝及相关业务;
3. 从事刷评论、刷转发、刷投票、刷有奖活动业务;
4. 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对他人页面大量发送广告信息、大量发布##内容;
5. 虚假中奖信息;
6. 机器抓取发送的无意义内容、重复内容;
7. 利用系统漏洞干扰微博正常秩序的行为。如:盗用他人账号、强制他人关注等。
(三) 发布淫秽色情信息,站方可收回主持人权限。主要表现为:
1. 淫秽: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
2. 色情:露三点的图片、视频,带有色情意味、暗示、挑逗和引起他人类似感受的音频、文字。
(四) 发布不实信息,站方可收回主持人权限。不实信息主要表现为:
1. 整体失实:事件本身系子虚乌有;
2. 捏造细节:捏造细节使整个事件被扭曲;
3. 图文不符:通过错误的图文搭配误导他人;
4. 夸大事实:在描述中对事实夸大其词,误导他人;
5. 过期信息:将已得到解决的事件作为新消息发布,并略去已产生的结果;
6. 信息残缺:隐藏部分事实,以不完整的信息误导他人;
7. 断章取义:将部分事实加上推测作为事实发布。(文艺评论不适用本条规定。)
(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站方可收回主持人权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
1.冒充他人:通过话题词、图片或各类说明,明示或暗示自己与其他个人或企业、企业品牌、机构或其他组织等相等同或有关联。
2.话题词或话题页内容使用其他个人或企业、企业品牌、机构或其他组织等的名称或图片,相关权利人拒绝其使用的。
3.泄露他人身份信息,或公开他人不愿被知悉的其他不危害社会的信息。
4.人身攻击:通过话题词、图片及各类说明,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诽谤等。
(六) 主持人编辑的页面信息内容与#话题词#相关性不足,站方可收回主持人权限。主要表现为:
1. 可编辑导语区文案与#话题#词相关性不足;
2. 可编辑导语区图片与#话题#词相关性不足;
3. 其他可编辑高级模块内容、图片与#话题词#相关性不足。
(七) 主持人的单个话题讨论量未达到5条,站方可收回主持人权限。
话题主持人必须参与本人主持的话题讨论,在一个自然周内发布每个话题的原创微博不得低于5条,未达到5条时,站方可收回未达标话题主持权限。
(八) 话题主持人的达人、认证身份取消,站方可收回主持人权限。
话题主持人不再拥有微博达人、认证用户身份时,站方可收回主持人权限。
(九)当站方将某话题作为重点推荐话题时,站方有权暂时锁定话题页编辑权限。
第三章 附则
(一) 所有话题页归新浪微博所有。
所有话题页归新浪微博所有。站方对所有话题有优先编辑、管理权和最终解释权。
(二)站方可依照话题产品发展的不同阶段,不断完善本规定。
(三)站方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及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