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监察机关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对取证工作进行录音录像,能全面客观再现取证全过程,从而有利于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对录音录像的审核,应从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把握。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审核。审核同步录音录像的质量是否过关。具体包括,声音是否清楚,图像是否清晰稳定,能否真实、全景式、多角度反映取证现场的原貌。以讯问为例,审核录音录像是否反映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及讯问场景等情况,是否同步显示日期和时间,是否保证被调查人处在适宜的环境中接受讯问,以保障其合法权利,增强其供述的可信度。
审核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全程、完整。全程、完整是指对取证过程从开始到结束均要录制。以讯问为例,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需审核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包括被调查人从进入讯问室到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后离开的全过程,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是否一致。二是需审核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全覆盖,是否每一次讯问都录制,不能采取“选择性”录制,有的有录制,有的没录制。
审核同步录音录像录制是否规范。一是要审核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写明制作人,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以及制作过程等情形。二是审核是否存在为规避监督故意关闭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情况。三是审核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是否为持续性的。对于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中断录制,待故障排除后再次进行录制的,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开始的时间等情况,是否在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质审核。审核是否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侮辱、打骂、疲劳审讯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审核是否保障了被调查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发现调查人员以非法方式搜集证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证据予以排除;发现瑕疵证据需要补正或者说明的,应按照程序由承办的调查部门及时补正或作出说明。
审核取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一是在讯问中,需审核是否告知被调查人需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时,是否出示工作证件,是否告知调查人员的身份。被调查人是否在阅读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后才签名按指印,是否有充分的阅读时间。二是在搜查、扣押中,是否出示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等文书。在查封、扣押财物时,是否履行逐一登记、编号,填写登记表等程序,是否有原物保管人或持有人、见证人在场,并当场签字。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是否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是需审核是否存在单人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情形。四是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被调查人进行讯问的,需审核是否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对于聋、哑的关键证人进行询问的,需审核是否有通晓手语的人在场。
审核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与讯问笔录等证据是否一致或意思相符,且相互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特别是时间、地点、主观心态等关键事实是否一致。对于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差异部分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并要求调查部门予以补正。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被调查人对有关案件事实的辩解,笔录中是否如实记录。二是讯问笔录显示有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需审核同步录音录像中是否出示。三是同步录音录像中查封、扣押的物品是否与实际物品一致,是否与查封、扣押清单上的物品一致,是否有损害。四是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上的调查人员、见证人是否与同步录音录像中显示的一致。五是对于因文化程度等特殊原因,被调查人、证人无法阅读或签名的,需审核调查人员是否向其宣读,宣读的内容是否与笔录的内容一致,是否与被调查人、证人交待的内容一致。(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纪委监委 肖文鲜)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